避免以罰代管 交通部明確治超執法十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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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明確將GB1589規定的*大允許總質量限值,作為各部門治超的統一標準,各地不許制定地方標準,更是對路政、交警和運政提出了明確的“十不準”紀律要求。
自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在工作推進過程中,部分地區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多頭執法、重復罰款、以罰代管等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交通運輸部與公安部聯合印發了《實施意見》。
● 避免重復罰款、以罰代管等問題 《 實施意見》明確交通執法“十不準”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單獨上路檢查貨運車輛,全面實施聯合執法
為避免重復罰款,各地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貨運源頭等區域全面實施聯合執法,嚴格規范查處車貨總質量超過《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的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單獨上路檢查貨運車輛。
《 實施意見》在規范聯合執法工作要求和嚴格聯合執法工作紀律兩個方面,對路政、交警和運政提出了明確的“十不準”紀律要求。
《 實施意見》對路政、交警和運政提出了明確的“十不準”紀律要求
(一)不準制定和執行與全國統一超限超載認定標準不一致的地方標準。
(二)不準無執法資格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行為。
(三)不準超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實施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四)不準制定和執行罰款收繳合并的制度。
(五)不準利用職務便利,以各種形式收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財物。
(六)不準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復罰款。
(七)不準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只罰款不卸載。
(八)不準違規收取超限檢測費、停車保管費、通行費等費用。
(九)不準超期扣留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不作處理。
(十)不準在公路超限檢測站(點)以外現場處罰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原則上所有對貨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現場檢查處罰一律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點)進行。
● 大板車暫不對外廓尺寸進行檢查 以車貨總質量是否超載為主
大板車與集裝箱掛車近期治理以超載為主,暫時不對超限進行檢查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法超限超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通行收費公路時,該運次不得給予免收車輛通行費的優惠政策;通行非收費公路時,以批評教育為主,暫不實施處罰。
對于載運標準集裝箱掛車列車和低平板半掛車等特殊車輛治理工作,近期以車貨總質量是否超過限載標準為主,暫不對外廓尺寸進行檢查;下一步,將按照“分步退出、更新替代”的思路,專項部署治理工作,分階段逐步有序推進,不斷優化道路貨運裝備和運力結構。
● 強化源頭治超 高速入口稱重勸返
高速管理單位要安裝入口檢測設備,拒絕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駛入高速公路
推行高速公路入口稱重勸返。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組織和指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實施稱重勸返工作。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安裝入口檢測設備,拒絕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駛入高速公路,并及時報告當地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流動聯合執法程序進行處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政府公布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
強化源頭監管工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政府公布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加強貨車出場裝載情況檢查。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積*履行監管職責,監督貨運源頭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周邊路網的流動聯合執法。
實施聯動管理與失信聯合懲戒。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要負責匯總本區域內超限超載車輛的檢測信息和公安交管部門的處罰信息,抄送車籍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依法對違法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和貨運場所經營者實施“一超四罰”。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貨運源頭單位、運輸企業、從業人員、營運車輛數據庫建設,及時做好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信息匯總和報送工作,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相關信息要在“信用交通”網站公布。
加快實現路政、運政、交警執法信息交換和共享。當前路政、運政、交警等部門信息資源整合和利用程度不高,沒有形成統一的基礎資源數據庫,大數據技術支撐治超執法不夠,制約了“一超四罰”和信用治超等工作深入開展?!秾嵤┮庖姟芬蟾鞯刂鸩綄崿F貨運車輛自動檢測、車輛軸型和裝載標準自動識別、違法超限超載信息自動記錄、處罰信息自動轉遞,不斷提高治超執法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物流降本增效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73號)明確要求“完善公路貨運執法財政經費保障機制”?!秾嵤┮庖姟窂娬{,各地要加強執法經費保障工作,從根本上減少趨利執法、以罰代管行為,杜絕亂罰款亂收費問題,進一步規范治超執法行為。